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豫建〔2018〕16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它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组成明细清单。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评标方式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合理的评标方式。
第五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除外),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六条 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其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第七条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招标人应将最高投标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九条 招标人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除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外的,还应注意下列要求:
(一)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或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避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或幅度;
(二)在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时,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措施项目费总额、其他项目费总额、规费总额和税金总额,不得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三)明确将属不可竞争费的规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单列,并不参与商务标评审;
(四)招标人要求同时提交投标书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投标人应将二者密封在一起。当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电子文件应当符合本省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
(五)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投标人可以用:姆绞浇赡赏侗瓯Vそ、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收:。其中:
1. 投标:慕鸲畈坏贸斜晗钅抗浪慵鄣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人应提供承包商高额履约保证的承诺。承诺:鸲钣烧斜耆嗽谡斜晡募中确定,最低不少于工程造价的30%;
3. 招标人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的,应同时对承包商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的承诺。承诺:鸲钣τ攵猿邪搪脑急Vひ笠恢。
(六)招标人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要求时,应规范使用企业、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详见附件3和附件4),并以奖惩性加减分形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不能不切实际、随意、恶意拔高对投标人信用要求,同时也不得利用信用信息为潜在投标人量身裁衣,不得使用超期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得影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常参加投标活动。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单位及个人设置相应的否决性或限制性条款。
第十条 评标活动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阶段。
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及商务标清标内容(附件1)要求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资格条件和重大偏差等逐一进行评审。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阶段,其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存在标的物、价格、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等不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
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方式进行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的评审。评审规则见附件2。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按否决投标处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
(二)投标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的;
(三)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的;
(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的清单不一致的;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编制投标报价的;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条件。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时应审慎。因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表述歧义或逻辑错误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不作为否决投标的因素,投标人明显打字或排版错误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不予以否决投标。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出具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评标报告。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评审为合理报价的投标人,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备案,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最高投标限价的投诉与处理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3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下一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禁止行为清单》《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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