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着力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我厅拟实施启动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2012-2014),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认真学习教育部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于3月15日前以学校公函形式报送,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二、各高校要加快建立健全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实现三落实、三公开,于3月15日前完成并以学校公函形式报送,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三、2012年2月20日前各高校须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3月底前公布2011年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四、各高校组织推荐本单位1个优秀团队和1至2名优秀科学家先进事迹,形成3000-5000字新闻稿,并于2012年2月18日前报送电子文档。教育部对我省推荐的优秀团队和优秀科学家进行集中筛选后,将在有关新闻报刊上发表,弘扬他们教书育人、科研诚信和治学严谨的崇高品德。
五、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依据教育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请各高校认真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3月15日前报送电子文档。
六、 2012年3月15日前,各高校须报送本单位学风建设主管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和学风建设办公室联系人相关信息(附件2)电子文档。
通信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政府综合办公楼北楼D817房间
附件:1.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教育部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技司〔2012〕10号)(教育部网站自行下载)
4.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教育部网站自行下载)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高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高校学术行为,维护高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高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省教育厅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高校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高校要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八条 高校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高校网站要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要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省教育厅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自然科学研究领域设在科学技术处,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设在社会科学处),负责指导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高等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校应当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学校设立的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教育厅收到举报材料后,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
(二)高校接到省教育厅的批示或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三)高校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四)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五)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高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六)调查结论将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七)各有关高校要认真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研究生,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六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省教育厅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各高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开展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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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一式4份,学校、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各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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